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是: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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