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主動撤訴可以再訴嗎
一人撤訴,法院會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所以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看。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全文》
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關于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復:《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
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述,律師整理有關申請勞動仲裁主動撤訴是否可以再訴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因為申請撤訴和按照撤訴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并沒有作出實質性的處理,即視為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該內容由 張迪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