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就是投放危險物質罪。二者沒有區別。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區分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故意殺人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所實施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是否具有同時威脅或危害其他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質。第一,主觀方面的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對公共安全的破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故意殺人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二者在認識因素上的區別是:行為人所認識的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壞,還是他人生命的終結;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殺人罪可表現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處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結果不同:一個是公共安全的破壞,一個是他人生命的終結。復旦大學故意殺人案件,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并且在明知受害人中毒后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生命的終結。第二,客體上的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包括特定多數人和不特定多數人;故意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公共安全與人的生命權利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這就產生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與殺人罪的客體存在交叉的情況,正是這一問題的存在,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投放危險物質殺人行為定性的困惑。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類罪及各個具體罪之間的客體并不是絕對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間存在交叉,客體的交叉并不意味著罪的交叉,定罪是應以主客觀相統一為原則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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