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在法定的行政復議的范圍有什么呢?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確定行政復議范圍的基本模式,就是復議范圍的法律規定模式或基本標準,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何種行政糾紛可納入行政復議之內。理論上關于復議范圍模式有三種: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有以下這些事項: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3)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牡丹江行政復議機構是如何的呢?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能撤銷嗎
法律咨詢解答
復議機關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可以撤銷的。
如果行政復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具有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復議決定,并可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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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行政復議可以去以下部門進行: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內容由 徐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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