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處理交通違章需要攜帶以下證件材料:1、發生交通違章行為車輛的行駛證的正副本原件;2、駕駛人員身份證的原件;3、駕駛人員駕駛證的正副本原件;4、《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和《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處理交通違章的辦理流程如下:需要駕駛證本人親自前往,攜帶齊全以上證件材料,以及現金或交警部門所指定的銀行卡,到交管部門的業務大廳進行辦理。注意,某些城市必須是駕駛證的本人到場,需要本人簽字確認的,不得托人代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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