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
2、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具備預售法定條件,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情形。
一、還沒簽購房合同可以退定金嗎
還沒簽購房合同可以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沒有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就是不具備商品房的預售法定的條件的情況之下,其和購房者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沒有效的,開發商應該無條件地把定金退還給購房者。開發商如果具有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雙方只是約定了購房者拒絕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則是沒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的。
二、銷售人員誘導交了定金能不能退
銷售人員誘導交了定金能退。
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如果雙方僅約定買受人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買受人可以以協議不公平為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解除協議,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已支付的現金;如果因開發商原因不能簽訂合同,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定金的分類如下所示:
1、違約定金,實踐中最為常見,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
2、立約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成約定金,即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該給付定金的一方雖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購房者可以退房的具體情形: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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