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的具體程序包括:
1、簡易程序;
2、聽證程序;
3、普通程序:行政機關傳喚當事人、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訴或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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