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分兩種分別是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如下: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屬于一般納稅人的情形有:工業企業的年銷售收入超過50萬;商業企業的年銷售收入超過80萬;
2、小規模納稅人,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以下,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情形有:工業企業的年銷售收入未超過50萬;商業企業的年銷售收入未超過80萬。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雖設置帳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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