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回賣房定金的情形:(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2)開發商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4)開發商出現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等狀況可以要回賣房定金。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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