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決于合同當事人對該價款的約定。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替代物,是法定擔保行為,具有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違反約定需要適用定金罰則,即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標準的法律概念,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在履行合同時構成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懲罰性的效果。所以,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務必要看好合同約定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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