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證明是否可以當工作證明
1、不可以,一般情況下,離職證明無法作準確為工作經歷證明來使用。
離職證明,只能證明自己在某單位工作過,不一定能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工作經歷證明,則是由該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時限的證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離職證明可以補辦嗎
1、可以要求原單位補充一份。
2、但當事人辭職證明已丟失,原公司拒絕補充,建議當事人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
(2)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意外丟失,則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 該內容由 朱鳳翔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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