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當事人出示證件、證明;
2、當事人填寫《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查證;
4、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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