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只是對于有過職場經驗的,對于那些實習生是不需要的。當然很多人對于這個離職證明沒有太多關注,畢竟很多時候也只會簡單問一下,但是有一些比較嚴謹公司來說,就會要求離職證明的。一、為什么需要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除了入職新公司,領取失業金也是必須提供離職證明的。二、無離職證明的解決辦法1、必要的背景調查首先和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其無法提供的原因,做好相應的背景調查。2、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背調過后,公司可要求員工提供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與其他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并保證受聘于公司不會違反對原單位的任何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由此帶來的后果全部由該員工自行承擔。三、單位拒開離職證明怎么辦1、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2、若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離職員工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訴,要求責令該單位改正。若因該單位拒不出具或遲延出具離職證明導致離職員工沒有及時享受或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法律依據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短期派遣《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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