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且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10個月的雙倍工資。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時間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工作10年沒有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10個月的雙倍工資。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況下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十個月的雙倍工資。此外,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應該獲得應有的補償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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