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不需要公證。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就婚后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究竟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問題進行約定,且約定必須是通過書面形式表現。所以只需要協議里面所包含的內容合法合規,表示的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愿,且簽訂協議時沒有逼迫、不自愿等情形出現,該協議就是有效的,可見婚內協議不需要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