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的當事人要還錢的,可以直接償還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將錢交給法院進行償還。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其中一方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如果是法院強制還款,則一般會通過以下方式:1、按照債務人提供的對方身份證號和相關信息,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來還款;2、變賣對方財產還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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