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間借貸法院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是: 封凍債務人的個人資產,用于抵還所欠債務。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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