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屬于哪類犯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屬于職務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不在于挪用的“對象范圍”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款”還是非國有性質的“資金”,而在于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同時第2款又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185條第2款也規定,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8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等的行為,其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挪用公款罪是屬于職務犯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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