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夫妻雙方如果是想要做財產協議公證的,當事人要準備如下的幾種材料:第一、是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等等。第二、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還沒有拿到產權證的,要帶上購房合同和付款的發票。第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的基本情況:還有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以及歸屬等;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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