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對而稱,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制度。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均由被繼承人生前做成的遺囑來確定,因此,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稱遺囑人,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
法院這樣會認定遺囑有效:
1、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遺囑只處分了自己的個人財產。
3、遺囑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符合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征: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和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二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發生遺囑繼承。
(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思。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中確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繼承份額。繼承人按照遺囑繼承也就是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須為法定繼承人,但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四)遺囑繼承在法律效力上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依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來轉移遺產,遺囑的內容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及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
只要遺囑合法有效,便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無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一、遺產的繼承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1)遺贈撫養協議繼承
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2)遺囑繼承
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3)遺贈繼承
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法定繼承
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或者是按照上面三種情況分割完財產還有剩余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