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規發票通常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的發票,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使用白條收據等八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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