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為陪嫁屬于女方在婚前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和其他經過勞動而得到的財產,或者是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
一、離婚女方要求退還陪嫁合理嗎
視情況而定。
如果陪嫁的財物是結婚登記之前女方得到的,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如果陪嫁的財物是結婚登記后女方得到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贈與女方一方的財產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前,女方父母贈與女方的,為女方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如果嫁妝是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父母贈與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離婚時女方陪嫁歸誰的問題
離婚時女方陪嫁歸女方所有,因為陪嫁是在領證之前女方親屬贈與女方的財產,是對于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還是歸女方。但如果是在領證之后的陪嫁,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分割。如果是有特別說明的只是對女方的贈與,那就還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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