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當事人之間訂立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書面意思表示。
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是附載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二是獨立于合同的專門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在爭議發生前訂立,也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訂立。無論何種形式的仲裁協議,都應當載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某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這些內容。
第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按照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均可以仲裁,但有關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應當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并應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身份事項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按照規定,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目前,全國成立了許多家仲裁委員會,這些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協商選擇各方均滿意的本地或外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糾紛。所選擇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必須寫得準確無誤,否則將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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