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進行搶劫的行為。刑法之所以對進入私人住宅搶劫要作為加重犯對待,這是因為私人住宅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生活安寧,入戶搶劫不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還危及公民的住宅安全。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輸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于這種搶劫的社會危害性大,對于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刑法之所以把“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金融安全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穩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搶劫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勢必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具有特殊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嚴厲打擊。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
“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作案。我國刑法將“多次搶劫”多次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不夠妥當。因為作案的次數對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并不起決定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搶劫的手段和侵害的對象,乃至搶劫數額的多少,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致人重傷”既包括過失致人重傷,也包括故意致人重傷。搶劫“致人死亡”應當包括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財物的所有的、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內,不應包括實施搶劫財物行為前后的故意殺人,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屬于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論處的殺人取財行為,僅限于為了當場取得財物而當場將被害人殺死的情況。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假冒軍警人員的身份實施搶劫的情形?!败娋藛T”是指現役軍人、武裝警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構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刑法將其規定為加重犯罪予以嚴厲打擊,是由于這種搶劫犯罪除了具有普通搶劫的危害性之外,還會損害軍警的聲譽,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七)持槍搶劫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其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行為。刑法之所以把持槍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犯,是因為這種搶劫對被害人或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軍用物資”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之外的,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
“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指已經確定將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搶險、救災、救濟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調撥、儲存過程中,但已確定其為搶險、救災、救濟之特定用途的物資。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是有這些特定用途的物資為成立條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則不能構成本項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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