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包括當事人信息、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違約責任僅限于合同約定,合同內容明顯不合理可協商變更或請求法院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合同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違約責任是否只限于合同內容
合同如果有約定違約責任的,違約責任僅限于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按合同實際情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合同內容明顯不合理該怎么辦
合同內容明顯不合理的處理辦法:當事人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內容,使其合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結語
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僅限于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實際情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內容明顯不合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內容或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合同基礎條件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影響的一方可以重新協商或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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