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的仲裁調解書如果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是不能起訴的;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仲裁調解書還未生效,則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字或者要求仲裁庭及時依法去作出裁決即可。
一、公司不發工資強制執行還不給怎么辦
仲裁書生效后,裁定付款的日子對方不付款,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仲裁調解書上約定的對方履行期限屆滿而對方沒有履行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勞動仲裁最快幾天后下來
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天內未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回。勞動者應持答勞動仲裁裁決書、執行申請書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調解書、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調解書的內容
調解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首部。在調解書的首部,主要寫明仲裁調解書的標題、案件的編號及年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正文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仲裁請求、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內容以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3)尾部。主要寫明調解書的份數,由仲裁員簽名,由合議庭主持調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此外,還應當記載調解書制作的年月日。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應注意的是,調解書與裁決書雖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時生效上卻不同。裁決書作出即生效;調解書則并非作出后馬上生效,而是要待當事人簽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雙方當事人簽收,也就是說,既不是一方簽收就對該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簽收就對雙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簽收就對雙方都無效,只有雙方都簽收,才對雙方都有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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