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保候審的人員如下: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以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候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當事人的情況不是患有嚴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條件,但最好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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