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申請了強制執行,法律上沒有時效的規定法院強制執行找不到車。只有法院根據被執行人失蹤、或暫時無力執行、或死亡等因素,才有可能作出終止或中止執行的裁定。如果是終止裁定,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執行完畢。如果是中止,可以在中止的原因消失后重新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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