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簽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防止派遣公司不簽、遲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就無從證明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的關系,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勞動者與實際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明確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一般是派遣公司繳納)的法定義務和沒有依法繳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防止不繳、漏繳社會保險;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資會導致員工難以安心工作,用工企業在派遣協議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企業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員工工資;
4、明確規定派遣公司承擔工傷事故責任的義務、勞動糾紛的處理等等,避免發生糾紛時難以區分法律責任;
5、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適格的勞動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6、雙方可以約定派遣員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勞務公司及員工退回方式;
7、雙方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用工企業在派遣協議中應明確規定派遣公司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并且用工企業有權解約;
8、將老員工轉給派遣公司之前,應先征得老員工的同意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勞務派遣管理規定有哪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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