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監護人進行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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