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如果公司強制不讓休息,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那么就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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