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1、如果你提出續簽,公司不同意續簽,公司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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