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遇到消費欺詐,可以與經營者進行協商,也可以找行政機關投訴,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受欺詐可以適用《消法》,尤其是對于商品房銷售中的欺詐行為的加倍索賠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的違約責任原則,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并對此作了限制性規定,而規定可以選用《消法》,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當能夠證明被欺詐時,可以選擇責任形式,既可以適用加倍賠償,又可以適用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并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后,并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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