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開發商交納定金并不是必須程序,購房人可以與開發商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購買商品房時,最好將該項目了解清楚,然后直接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這樣如果在簽約談判中補充協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又發現了對自己不利的新問題,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為解決定金的問題而煩惱,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損失。在交定金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定金不能超過房價的20%.
2、如果你購買的是期房,開發商應該向你出示預售許可證,如果你購買的是現房,那開發商應該向你出示大產證,住宅使用證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3、你的房款是直接支付給開發商的,如果你覺得想留下痕跡為以后有糾紛做鋪墊的,就向開發商要銀行賬戶,直接劃入開發商賬戶,自己留好存根,在備注里注明是誰購買哪套房子的房款。
4、按現在政策,只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的人(包括軍官證),才要公證,例如持護照、回鄉證、大陸來往證的。
5、房款一般都在交房前付清給開發商的,開發商一般也只有收到全部購房款及具備相應手續才會把房子交給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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