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和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根據協議或訴訟方式來進行的。根據相關法律,財產分配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等原則,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相關原則判決。離婚可以選擇協議或訴訟方式,由法院進行財產分配。
法律分析
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交由法院分配
相關法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4、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可以分為協議和訴訟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就協議書的內容協商一致,其中就包含了離婚財產的分割,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產生糾紛的,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由法院根據相關的原則,來進行財產分配。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可以選擇訴訟方式,由法院進行財產分配。法庭審理中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書面或口頭約定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有所差別。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則由法院判決。離婚可以選擇協議或訴訟方式,由法院根據相關原則進行財產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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