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架處理如下:
1、未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打架,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一般治安案件處理;達到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年滿十六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如果打架情節不嚴重,按治安案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有自己獨立財產可以完全賠償損失的,監護人可以免責。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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