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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