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種,如果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有約定也是有效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頭約定也視為合同,只要有違約的事實存在,就算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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