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前調查。
了解借款人貸款的真實目的(自住或投資)、收入來源及家庭狀況。
(二)通過設定合理的擔保方式防范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防范借款人貸款風險的擔保方式有三種:抵押、質押和保證。從實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應該是最主要的擔保方式。質押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方式。借款人要找到與住房價值量大體相當并獲得貸款人認可的動產幾乎不可能;以權利作為質押,貸款人要求的權利只限于存款單和債券,現實中擁有與住房價值大體相當的存款及有價證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不用申請貸款了。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他人借款做保證人,非親非故的情況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擔這種風險。鑒于上述分析,住房抵押應該作為最主要的防御貸款風險手段。
一、房屋抵押對房屋的要求
(一)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并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在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后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了,還需要當事人到房管局進行相關登記,否則將不產生對世效力。
二、房屋抵押時需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上沒有建筑物、構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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