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對開證行和進口商的資信調查。為了防范風險,出口商應該事先尋找一些獨立的調研機構對開證行或者保兌行的資信狀況進行了解,并且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評級體系,開立客戶資信檔案,重點了解被調查的開證行的資金實力、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信用等級。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信用證交易涉及到諸多法律法規,在交易中也時常需要利用這些條款保障自身的利益。要熟悉與信用證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交易,特別是對《UCP600》的遵守,避免由于進口商或者承運人鉆法律漏洞而使自身利益受損。
3、加強對軟條款的防范。收到信用證以后應該仔細審核,認真推敲,注意信用證里面可能會出現的陷阱條款,特別是信用證的條款是否與合同相一致,如果出現不符點,應該立即通知開證行和進口方修訂條款。
(二)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1、認真審核提單。在信用證交易的流程中,在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以后,將信用證交由出口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以后出口商將發貨取得單據,并將單據交由進口商。那么在進口商收到貨運單據以后就要認真審核里面的條款內容并寄轉賬通知書。
2、做好事前資信調查。銀行對單據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偽造和法律效力,單據里的附加條款都沒有審核的義務,出口商如果不真實發貨,只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那么出口商照樣可以得到貨款,銀行也不負有責任,而最終所有損失都落在進口商一方。
(三)銀行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對進出口雙方的資信調查。銀行的首要任務就是了解進出口商的資信狀況,開證行一旦接受了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就需要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銀行面臨著巨大的考驗,如果進出口商的資信狀況得不到保障,那么最終銀行將會成為受損者。
2、規范操作,嚴格審核單據。信用證的交易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而銀行在其中也占據了重要的一環。在辦理信用證項業務中,應該按照通知、審核信用證、審查相關單據、寄單索匯、出口結匯和收匯評估這幾個環節進行。辦理進口業務時,要按照開證、修訂、審單、承兌和付款這五個環節進行操作。
3、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要積極培養銀行的多元化人才,擴展施展才能的空間,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培養從業人員的高度責任感和鉆研刻苦的精神。銀行應該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指標,適度提高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機制建立。
一、信用證雙到期是什么意思
信用證的雙到期是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最遲裝運期為同一天。
雙到期的信用證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即使出口方在裝運期的最后一天,或最遲裝運期的前幾天裝船出運,出口商也很可能無法及時拿到提單向銀行交單,從而錯過信用證的有效期無法收匯。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進口方改證。UCP規定信用證的最遲交單期不得超過提單日期后的第21天。實際操作中進口方一般給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單期,因此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是最遲裝運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證給的裝運期限很長,出口商有充足的時間在最遲裝運期之前裝船出運,并能及時拿到提單交單議付。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需要修改信用證。
二、什么是背對背信用證
1、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采購合同,實際用戶向中間商開出一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開出的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這個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2、其中的原始信用證又稱為主要信用證,而背對背信用證是第二信用證。
3、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在處理業務上,有許多相同之處,但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那就是“可轉讓信用證”的原證和轉開的新證是同一個信用證,即保證付款的是原開證行。而“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是兩個信用證,由新證的開證行向實際供應商保證付款,原開證行向原受益人(中間商)保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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