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于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三)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系。對于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并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于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四)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五)擔保風險與防范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么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二、民間借貸的注意事項
1、借貸主體要準確;
2、借貸利息符合法律規定,高額利息不僅違法還會導致不能還款的風險;
3、使用正規的借款合同取代一張紙的借條;
4、提供借款,特別是金額較大一定要通過銀行轉賬;
5、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額擔保(如房產);
6、房產抵押要依法登記,未經登記是無效的。
三、民間借貸官司怎么打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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