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受罪罪服刑結束后,可以到私企單位工作,但不能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根據法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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