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誘騙行為而簽訂的合同,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屬于因對方或第三人欺詐而訂立的可撤銷合同。不能證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數量較大財物的,不算合同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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