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賭場放貸人員雖未聚眾賭博,但它不但使已有的聚眾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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