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賄十萬以上的,那么已經構成行賄罪,如果是單位的,如果存在法律規定情形的,那么也構成行賄罪。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行賄罪如何認定
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二)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注意分清以上兩個問題,就可以比較正確的認定行賄罪。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于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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