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出入境通行證辦理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2日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或者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并從公安部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游服務的,可為其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公民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為其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
二、上海出入境通行證辦理的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申請人的近期免冠白底2寸證件照片
3、與人員類別相應的申請材料:父母系中外通婚,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持空白外國護照且無中國簽證,其父母中一方為在本市長期居住人員所需材料:
1、交驗申請人的外國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交驗含副聯的出生醫學證明(無副聯需提供兒童戶口本),并提交復印件。若非婚生子女,需提供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該兒童與父母親子鑒定報告;
3、交驗父母雙方結婚證明(可由相關的民政、衛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門、公證部門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系國外機構出具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有效期為半年),非中文的需提供國內有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
4、與人員類別相應的申請材料:持《辦理憑證》的,提交申請人的外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5、與人員類別相應的申請材料: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損毀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門的所需材料:交驗香港居民或者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6、與人員類別相應的申請材料:已辦理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持空白外國護照且無中國身份證在本市長期居住人員所需材料:
(1)交驗申請人的外國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交驗最后一次入境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原件,提交復印件;證件遺失的,可提交出入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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