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生在學校嬉鬧受傷,需要擔負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
1、致使受害人受傷的其他學生
其他學生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需要滿足:
(1)發生了與受害人嬉戲打鬧的行為;
(2)受害人確實是因為與同學嬉戲打鬧受到了傷害的損害事實;
(3)嬉戲打鬧的學生都有足夠的能力意識到這樣的行為會受傷,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學生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受害學生本人
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钡诙邨l“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钡囊幎?,在課間嬉鬧,若受害學生在也對其受傷有過錯的,那么其本人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