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汽車過戶辦理流程如下:
1、舊機動車交易簽訂由工商部門監督的舊機動車銷售合同,雙方各持一份,經工商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車輛變更或轉讓。請注意證件是否齊全,是否與車主身份證一致。如有不符,應由原車主提前變更;
2、合同簽訂后,開具舊機動車交易發票,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
3、持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和舊機動車銷售合同到車輛管理處辦理車輛駕駛證、登記證變更或轉讓。特別注意交易車輛是否有違章或未處理的事故;
4、持變更登記證、車輛行駛證,到購置附加稅大廳辦理購置稅變更或轉讓。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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