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尾款是在賣房人辦理完過戶后再進行支付的話,那么作為買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在對方辦理過戶手續前,拒絕支付尾款是行使正當抗辯權的行為,不會認定為違約。同時在未付清尾款之前仍有權要求賣房人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賣房人遲遲不予配合,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起訴。反過來,如果合同約定是在支付完尾款后再辦理過戶,則買房人應當先支付尾款,而且在付清尾款前,賣房人有權拒絕您辦理過戶的要求。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作為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賣房人的主合同義務為交付房屋并配合辦理過戶,買房人主合同義務為支付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交易存在一定復雜性而且涉及的金額較大,因此雙方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根據交易進度分期進行付款。對于買房人來說,只要其按照合同約定在相應付款節點之前支付了購房款,其就有權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買房人因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而有權拒絕賣房人辦理過戶前支付尾款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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