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關押在看守所里的人,家人或親朋好友是可以給現金的,但不是直接交到犯人手中,而是交給監區的管教,管教會開個收據。在看守所有現金,只要理由正當,經過批準后,可以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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